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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指出,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作为补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可以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承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用电企业,主要包括直接参与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对于风电、光伏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同一计量点的机组,可以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上网电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年度保障收购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的价格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超出年度保障收购电量的部分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并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结算。
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国家相关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监能市场〔2023〕161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修订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7日